張貼日期: 2022-08-24 17:07:55 點閱:596
彰化縣二水鄉復興國小契約進用營養師或專案經理人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
(二)營養師法。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
(四)教育部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
(五)教育部國教署辦理「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經費運用及人事聘用相關注意事項。
(六)彰化縣政府111年4月12日府教體字第1110123280號函。
二、甄選人員:
1.辦理營養教育、營養諮詢服務、協辦食農教育、廚餘減量計畫。
2.午餐成本分配與控制之計劃與執行;管理進貨單,查驗進貨單帳務憑證。
3.訂定各項食材規格、驗收標準及貨源品管,辦理午餐食材抽驗及填寫各類衛生管理表單。
4.食材驗收不合格、數量短缺、貨品延遲之緊急退貨、補貨,食品庫存管理。
5.督導廚工工作、差勤及衛生安全作業訓練。
6.督導供餐作業:食物製備作業、膳後清洗工作、廚房內外環境衛生及午餐廚餘、廢油等回收物資之管理與聯繫。
7.申購食材並核對貨單帳務憑證。
8.作業中危機處理:因應供餐時效性,故對跳電、臨時停水、鍋爐、調理設備等臨時故障之意外,須緊急反映現況給相關處室處理及調整後續食材、午餐供應問題。
9.主辦登載校園食材登錄平臺。
10.協辦督導午餐聯盟學校午餐菜單及協辦聯盟學校之營養教育相關活動。
11.辦理午餐聯盟學校聯合午餐食材採購評選事宜。
12.協助辦理相關午餐設備採購及維修事宜。
13.協助辦理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午餐相關業務,應依縣府業務需要,配合調派至
縣府服務。
14.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作地點:1.彰化縣二水鄉復興國民小學(地址: 530彰化縣二水鄉復興村員集路五段472號 ),或縣府指定地點。
2.不定時督導或協助其他本群聯盟學校午餐業務。
3.協助辦理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午餐相關業務。
四、甄選資格:需同時具備以下(一)、(二)項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之國民。。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之規定者,及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3.無「營養師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4.無性侵害、騷擾及霸凌等犯罪紀錄。
5.無A型肝炎、肺結核、傷寒、痢疾或其他法定傳染病者。
1.招聘營養師應為大學食品或營養相關科系畢業,具營養師證書。(資格A)。
2.專案經理人應具大專以上學歷,並以食品、營養、餐飲、衛生等相關科系畢業為優先。(資格B)
五、聘(僱)期間:
(一)一年一聘,聘期自進用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該職務因經費不足或法定原因提前完成 時無條件解僱)。
(二)僱用期滿前一個月,得考核工作績效,作為再簽新約續僱之參考。
六、聘用報酬:
七、報名時間:
(一)1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上午8時30分至10時【資格A】。
(二)111年9月07日 星期三 上午8時30分至10時【資格A】。
(三)1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上午8時30分至10時【資格A】。
(四)1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上午8時30分至10時【資格A或B】。
(五)1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上午8時30分至10時【資格A或B】。
※備註:如前次甄選已錄取足額,後次序尚未辦理之招考不再受理報名及招考。
八、報名方式:
繳交以下證件影本(請均以A4紙張影印,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1.報名表。
2.國民身分證影本。
3.個人簡歷表。
4.最近3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2吋照片1式2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上)。
5.營養師證書。(專案經理人免繳)
6.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者、應譯為中文本、並經教育部認可者)。
7.切結書。
8.現職在職證明及歷任工作經歷證明。
9.具備電腦文書相關證照及其他專長證件(無則免附)。
10.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九、甄選方式及內容:
(1)1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上午10:10前報到;上午10:30開始甄試。【資格A】。
(2)111年9月07日 星期三 上午10:10前報到;上午10:30開始甄試。【資格A】。
(3)1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上午10:10前報到;上午10:30開始甄試。【資格A】。
(4)1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上午10:10前報到;上午10:30開始甄試。【資格A或B】。
(5)1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上午10:10前報到;上午10:30開始甄試。【資格A或B】。
※備註:如前次甄選已錄取足額,後次序尚未辦理之招考不再受理報名及招考。
十、錄取方式、公告及選填服務學校:
十一、其他
附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節錄)
1.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2.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節錄)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三、營養師法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營養師;其已充營養師者,撤銷或廢止其營養師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本法受廢止營養師證書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