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9-13 10:27:28 點閱:432
【小喜與朋友們系列2020】登革熱防疫影片 中文篇
【衛生福利部宣導影片】奇奇對抗登革熱
★煩請老師善加運用,對班級孩子宣導。也讓孩子把訊息帶回去轉述家長,大家一起防治登革熱~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7月11日府授衛疾字第1120268975號函及傳 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6款、第38 條、第67條及第70條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28條、第29 條、第30條、第31條及32條辦理。
二、執行時間:自112年7月7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執行對象:本縣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四、登革熱高風險區:彰化縣。
五、應配合之防疫事項:
(一)為預防登革熱疫情發生及擴散,本縣公、私場所之所有 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 (含側溝、屋後溝、樓梯間、共同走道、開放空間、退 縮空地、防火巷、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之積水容器等孳生源,避免病媒蚊孳生。如未主動妥善管 理、清除積水容器及積水處,導致孳生病媒蚊幼蟲(孑 孓)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 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二)疫情發生地區(經衛生主管機關證實為登革熱陽性病例 之住家、活動地及可能感染地點)周邊半徑400公尺範圍 內之本縣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經通 知或公告後,應主動清除孳生源,並接受防疫人員執行 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及相關防疫措施。如未主動妥善管 理、清除積水容器及積水處,導致孳生病媒蚊幼蟲(孑 孓)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 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本縣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登革熱疫 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配合 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及檢疫措施。如拒絕、規避、或 妨礙主管機關所為之各項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及檢疫 措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 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登革熱疫情發生時,主管機關有進入本縣公、私場所從 事防疫工作之必要,經通知本縣公、私場所之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如執行病媒蚊 孳生源檢查、室內外噴藥防治、登革熱危險警示區旗 幟、禁止進入及封閉場所等),不得拒絕、規避、或妨 礙;空屋、空地或不在戶經通知或張貼通知未到場者, 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如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之防疫工作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規 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五)本縣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前述事 項者,主管機關得限令期改善外,屆期未改善者,按次 處罰之。如經裁處罰鍰者,仍未能於期限內清除妥善, 本縣得依法強制執行清除作業,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 本縣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 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六、檢送「彰化縣登革熱防疫措施」公告一份。